新余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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霜之残影

2022/8/16 9:51:53   

 《新余学院章程》,经江西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第3次会议评议,省教育厅2015年第5次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教育厅于2015年6月30日印发《江西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26号》,对《新余学院章程》予以核准发布,自即日起生效。



新余学院章程

序言

  新余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的前身为1985年创建的新余职业大学。1992年6月,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学校更名为新余高等专科学校。2002年2月,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1985年创办的新余师范学校、1960年创办的新余卫生学校,成建制地并入新余高等专科学校。2010年3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新余高等专科学校升格为普通本科高校,校名为新余学院。

  新余学院在几十年的办学历程中,为国家和社会培养输送了5万多名专门人才,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学校现已发展成为一所以工学为主导、文理为基础、新能源类专业为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本科高校。

  新余学院秉承“求新,求实,求善”的校训,遵循“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办学理念,实施“人才强校、质量立校、特色兴校、文化荣校”的发展战略,培养“品德素养好,应用能力强,就业有实力,发展有后劲”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不断提高办学满意度、社会知名度和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努力把学校办成一所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院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新余学院,英文名称为XinyuUniversity,法定注册地址为江西省新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阳光大道2666号。学校网址为www.xyc.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一所应用技术类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接受国家监管和社会监督,不接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立足学生全面发展,努力构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形成教书育人、实践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长效机制,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新余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开放办学”的现代大学制度,坚持深化改革、依法治校。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六条 学校由新余市人民政府举办,实行“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依法接受江西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学校举办者和省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并对学校发展给予政策支持。

第八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制定招生方案,调节招生比例;

  (四)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机构;

  (六)任免校内机构负责人;

  (七)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八)招聘、管理和使用工作人员;

  (九)使用与管理学校的财产和经费;

  (十)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交流;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三)提高教育水平,保证教学质量;

  (四)为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为达到规定学术要求的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五)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以适当方式为学生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七)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八)依据法律法规公开有关信息,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 学生与教职工

第十条 学生是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学校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各种资助和奖励;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达到规定的学术要求后获得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及管理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进德修业,勤奋学习,践行“求新、求实、求善”的校训;

  (二)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尊师敬友;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四)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按国家规定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减免学费、勤工助学等助学制度。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及就业创业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实践技能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津贴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尊重学术自由,遵守职业道德;

  (七)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重视和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激励和惩处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第十七条 学校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和教职工权益的保障机制、申诉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 教学与科研

第二十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专科教育为辅,创造条件开展研究生教育。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参与地方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定位,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重点建设若干学科和特色专业、特色专业群。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提高质量、促进就业、服务发展为导向,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注重内涵发展、转型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积极探索和深化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等方面的改革,构建特色鲜明的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严格执行教学管理制度,实行教学督导制度,建立教师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加强教风、学风建设,依法处理各种教学事故。

第二十四条 学校高度重视科研工作和学科建设,在注重基础性研究工作的同时,不断加强应用性研究,依托学科优势和智力资源,服务地方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主动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趋势,开辟多种有效渠道,推动多层次多类型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稳步扩大留学生的招生规模,加强与国外高校合作交流,加大国外优质教育资源的引入力度,认真学习借鉴世界高等教育的先进经验,不断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

第五章 管理与机构

第一节 校党委

第二十六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依照党章、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党委按党的有关规定产生。

  校党委会是党委对学校建设、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育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并作出决策的会议。校党委会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第二十七条 校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研究决定学校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及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研究决定学校各类人员编制、人事等工作;

  (四)研究决定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招生就业、外事、校办产业、校园建设规划、安全保卫、计划生育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研究决定干部队伍、师资队伍和专职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划;干部、师资、专职辅导员的考核、任免、调动、奖惩;党员管理事项;年度进人计划;校级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的审定,市级以上重要荣誉称号候选人的推荐。做好老干部工作;

  (六)研究党委班子自身建设问题,研究决定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等;做好学校宣传思想工作,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党委宣传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和二级学院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八)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九)研究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讨论审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十一)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预算调整,审定预算外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审定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安排和建设方案;

  (十二)研究其他需党委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校党委会的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新余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协助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校长

第三十条 校长在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按有关规定产生。

  校长办公会是对学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的重要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讨论落实上级重要指示和校党委决定、决议的具体实施意见;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校党委关于学校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和科研改革措施;

  (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安排;

  (四)部署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招生就业、国际合作与交流、校办产业、校园规划建设、安全保卫、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工作,研究教室、实验室、公用房等办学资源的调配;

  (五)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干部管理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推荐副校长人选;

  (六)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七)制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草案及实施预算的细则;

  (八)提出教职工奖惩意见;

  (九)依据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决定学生的毕业、奖惩等;

  (十)部署学校其它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的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决策、评议、审议与咨询机构,由学校有关学科的专家组成。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或决定学校中长期学科、科研发展规划,对重大科研工作与学术问题进行论证、提供咨询;

  (二)审议或决定学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三)审议或决定学术政策性文件,评定校内科学研究项目及成果奖,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科学研究成果;

  (四)指导学校学术交流活动;

  (五)指导、组织学术道德和学风教育,监督、规范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审议或决定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六)指导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的工作;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学校科学研究管理职能机构负责处理学校具体学术事务,并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汇报。

第三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章程、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节 教学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管理、咨询和审议机构,由学校从事教学管理的领导和专家组成。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的教学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关于教学工作的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

  (三)审议、指导学校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 

  (四)审议、指导教学实验室设置和建设规划;

  (五)审定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等教学奖励; 

  (六)审定教学改革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评审教学团队、特色专业等重大教学改革工程项目; 

  (七)对教材建设、教学评价和教学奖励等工作进行咨询、指导和审议;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教学委员会的章程、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节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领导、二级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组成,依照相关法律与规定开展工作,行使职权。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

  (二)审定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对于符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

  (三)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学位授权点的规划、建设与评估;

  (五)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章程、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六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教代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校章程及其修正案;

  (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校长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按照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六)审议学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学校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代表以二级学院、所、中心、部门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学校工会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七节 学生代表大会等群团组织

第三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的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学生代表大会也是学校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依照有关制度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经民主程序产生,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条件如下:

  (一)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二)自觉遵守和维护校纪校规,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具有全局观念和良好的群众基础,能积极主动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切实代表同学的利益。

  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学校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学校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校支持学代会常设机构学生会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全体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生可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要,依法依规组织学生社团,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校内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发挥各民主党派参与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的作用。

第八节 二级学院、研究所(中心)、重点实验室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二级学院(部)、研究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教学和研究机构,负责具体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和学生管理等有关事务。

第四十二条 二级学院是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组织实施单位,是隶属学校的办学实体,在学校授权的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对学院的教学、科研、队伍建设、人事管理、学生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决策的会议,一般由院长或书记主持。

  二级学院的具体职权是:

  (一)按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和实施教学活动;

  (二)组织和实施科研活动;

  (三)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和实施本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计划;

  (四)在学校的部署下,实施本学院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做好学生服务工作;

  (五)设置学院的内部机构,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内部机构干部,并进行有效管理;

  (六)管理和合理使用学校核定、拨付的办学经费、设备和固定资产;

  (七)做好本学院的党建工作、共青团工作、招生和学生就业工作;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学校在二级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是二级学院的咨询、审议机构,为学院党政决策 提供依据及咨询。教授委员会作为二级学院与学校的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理事会等民主管理组织对应的综合性组织,成员由本学院全体教师推选,从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中产生,同时可吸纳校外的高校、企事业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参加。

  教授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具有以下职责:

  (一)讨论、审议本学院发展规划及执行情况;

  (二)听取、审议院长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三)讨论、审议本学院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人才引进、教师发展、教学质量监控、国际合作与交流、招生就业、信息公开、校友工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的方案和执行情况;

  (四)讨论审议本学院的教学机构、研究机构设置;

  (五)参与本学院教师职称晋升的业绩统计、审核工作;

  (六)讨论、审议本学院重大经费开支计划;

  (七)审查、评议本学院教师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八)对学院发展中的其他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和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二级学院(部)的办学积极性。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生产单位和重点实验室等机构,享有与二级学院(部)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节 行政机构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若干党委职能部门、行政职能部门、学术支撑机构和服务机构,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学校有效运行,面向师生员工提供服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六章 经费与资产

第四十七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吸收社会各界的合法捐赠。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管理、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等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四十九条 学校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按劳分配,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分配制度,使教职工收入与职务聘任、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以及知识、技术、成果转化中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直接挂钩。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总会计师,协助校长负责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其职责及任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三条 学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的办学进行管理和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和公开办学信息。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理事会成员包括举办单位和共建单位代表、学校部分领导和内设机构负责人、师生代表、合作企事业单位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理事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理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五十五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含历史上组成或并入的有关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学校依法设立新余学院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校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校友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支持和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分会。学校通过各种方式,表彰为社会和学校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校友,弘扬爱校荣校的精神。

第五十六条 学校可视需要同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联合设立其他双边或多边的合作机构,并可视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国内有关联盟和组织。

  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

第五十七条 学校深化教育体制改革,鼓励在部分二级学院实行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模式办学,学校和校外单位分别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附属学校和附属医院等附属机构,面向学生和教职工及社会提供服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和运行。

第五十九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资产处理、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由学校或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政府的有关决定执行。

  学校的校徽、校歌、校旗等文化标识,按有关规定适时确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均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议讨论审定后,报江西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章程委员会,负责对本章程的解释和监督,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章程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校发改办(发展规划处)。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由章程委员会提议,经学校党委会决定,可启动章程修订程序: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

  (四)学校的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五)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章程的变更、废止,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江西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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